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六条有效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指挥所、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维护、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经费,必须列入地方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