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Article 6In force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指挥所、通信、警报的建设与维护、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经费,必须列入地方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