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一)占用、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和工程主体及工程配套设施;(二)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的通风孔洞与排水设施;(三)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洞、开渠、爆破;(四)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腐蚀性、放射性物质;(五)其他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