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占用、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和工程主体及工程配套设施;

(二)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的通风孔洞与排水设施;

(三)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洞、开渠、爆破;

(四)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腐蚀性、放射性物质;

(五)其他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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