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