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