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损伤或死亡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