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砍伐、移植或者损害古树名木致使损伤或死亡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