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和非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