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草坪、花坛、绿蓠,摇晃、攀折树木,剥刮树皮,采花摘果;

(二)在树上牵绳挂物、架设电线,就树盖房,围圈树木,以树承重、设置广告牌标语牌,刻划钉钉;

(三)穿越绿带,移动座椅、果皮箱,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擅自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放牧,捕猎,开垦种植,机动车辆辗压绿地或者损毁树木和绿化设施;

(五)在公共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从事商业、服务性经营活动;

(六)距树木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倾倒有害物质;

(七)其他破坏绿地、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