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每砍伐一株树,应当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植十株以上的树木,保证成活,或者由所在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有偿代为补植,并按照规定缴纳伐移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补偿费。伐移和补植工作需在园林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进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