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