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