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地性质和划定的绿线或者改变、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