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

(一)二十株以下,由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十株以上,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