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重点保护,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禁止砍伐、移植和损毁古树名木。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和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