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树木花草所有权和收益按照以下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者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及干道绿化带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的树木、花草归种植者和业主所有;

(四)居民庭院内树木、花草归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