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建设工程中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设计图上按标准明确标出绿线和各项绿地指标,并出具绿化规划图备份给园林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