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提高城市绿化用地比例。空闲或者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在城市建设中,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扩大绿地面积。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