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年度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