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经济总量,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