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劝导其改正,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