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一)凭证运输货物相关手续不齐全或者法律、法规限运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无资质或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无从业资格的;
(三)运输车辆或者罐体检测不合格的;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的;
(五)安全告示、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未明确标示载运货物名称的;
(七)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八)车辆超载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道路运输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