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