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