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