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尾矿库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建设尾矿库应当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禁止在居民区和重要工业设施上游直接威胁范围内新建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

鼓励尾矿干排和尾矿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