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