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村(居)民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