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附加费中提取3%―5%的资金,专项用于村镇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