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专项用于村镇基础配套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