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进行非住宅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出具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