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进行非住宅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出具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