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居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房人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申请表;(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