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坟立碑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环境原貌,并视情节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