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景物、树木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二)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的;(三)游客进入特级保护区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