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旅宿床位或者进行耕作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