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旅宿床位或者进行耕作的,由三清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