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复核。严禁出租、转让、抵押、买卖或者伪造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以及盐产品准运证、通行证和卫生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