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执法检查和处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密,对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