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用盐单位使用的各类盐产品,必须专盐专用,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一)调剂使用的盐产品必须为合法渠道取得;(二)调剂使用盐产品的单位确实出现因企业转产、破产、倒闭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盐产品的情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