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