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或者半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适宜的仓储条件;(三)符合当地食盐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