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以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食盐,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被指定单位应当保证供应。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