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