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