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