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不得采用平锅熬制、矿卤滩晒等方法生产、加工盐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