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一)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管理手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