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三)取土、挖沙;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