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

(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

(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

(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

(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