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建筑垃圾处置等审批手续时,对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