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林业、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实施荒山造林、退耕还林、山体绿化、城区绿色通道建设、水系生态绿化、破损山体修复等生态防尘工程,提高城市扬尘防治能力。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