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二)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四)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六)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