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营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