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
(二)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
(四)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
(六)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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